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洋河新区酒驾突出的交通陋习,交警支队一大队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利剑行动”。 酒驾=处罚+曝光交警一大队联合洋河分局、机动大队在洋河新区持续开展查禁酒驾违法行为"利剑行动"。查获醉酒驾驶3起、饮酒驾驶5,现曝光如下: 1、胡某某,男,50岁,家住宿迁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2017年3月30日20时许,在洋河新区洋河镇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我单位查获,目前已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2、林某,男,49岁,家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2017年3月30日19时许,在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单位查获,目前已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3、熊某某,男,30岁,家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大圩居委会,2017年3月28日19时许,在洋河新区洋河镇因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我单位查获,目前已受案。 4、孟某某,男,31岁,家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2017年3月28日20时许,在洋河新区洋河镇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以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的被我单位查获,目前,已被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三日的处罚。 5、王某某,男,30岁,家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黄庄村,2017年3月23日20时许,在洋河新区洋河镇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我单位查获,目前已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6、周某,男,50岁,家住宿迁市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2017年3月23日20时许,在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单位查获,目前已受案。 7、张某某,男,43岁,家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圩村,2017年3月21日20时许,在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路与敦煌街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我单位查获,目前已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 8、杨某某,男,34岁,家住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东圩居委会七组,2017年3月21日20时许,在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路与敦煌路交叉口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单位查获,目前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不是交警蜀黍套路深,而是酒驾司机太天真! 上述曝光的酒驾人员,交警蜀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快速处理到位! 下面蜀黍带你学习一下,“酒驾成本清单”! 1、饮酒驾驶:是指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 饮酒驾驶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是指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驾获刑=拘役+并处罚金=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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