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洋河新区周先生超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洋镇罚字【2021】第13217013号
案由:洋河新区周先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洋河新区周先生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6月1日
公开日期:2021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