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洋镇罚字【2021】第13217015号
案由: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2.罚款8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6月8日
公开日期:2021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