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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4月1日起实施

2013-4-3 15:0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1| 评论: 0|来自: 洋河888

摘要: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就《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相关问题,笔者近日采访了市运输管理处处长倪学明。


  问:《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2001年8月24日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道路运输管理地方性法规,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运输组织化程度较低、行业比较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服务水平不高、节能减排推进难度大、汽车租赁业及物流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逐渐凸显,这些新的问题亟待规范解决。另外,随着国家大部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有关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设定等,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大部制改革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其部分内容也与近几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迫切需要作全面修订。


  2011年3月,《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被列为省人大首个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项目,经过近五个月的全面评估,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工作组在充分肯定《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作用的同时,提出其设定的一些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建议予以全面修订。2011年11月,《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列入了省人大2012年立法计划。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起草并经多次修改,2012年11月29日,新修订的《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并自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相比《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其修订内容主要有什么样的变化?


  答:其修订内容主要发生以下变化:一是条例名称中删除了“市场”、“管理”等字眼,改变了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在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方面更为突出;二是根据国家“大部制”改革的要求,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纳入了调整范围,并根据相关职责的调整,将“汽车租赁”和“物流服务”纳入了道路运输有关业务并进行了规范;三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有关许可事项、实施机关、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结合江苏实际取消了“搬运装卸业”的许可;四是新增了春节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核准条件,同时提高了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等级门槛,更有利于保障节日期间的运输安全;五是针对“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方面,尤其是对社会反响强烈、服务质量问题比较突出、投诉较多的一些运营违法行为,提出了禁止性规定,并相应设定和明确了法律责任。


  问:《条例》的内容主要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答:《条例》大篇幅增加了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监管条款,明确了出租汽车硬件设施要求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并将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和经营范围列为重点监管内容。


  《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乘客如遇不规范经营行为,也可通过交通服务热线96196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条例》主要框架是什么?有什么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道路运输安全、客货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八个部分,全面调整了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领域各有关方面,并对大部制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新增加的公交、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等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规范。

  

    《条例》主要有8个方面的内容。


  (一)突出道路运输安全保障。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专门增设“道路运输安全”一章,对道路运输安全进行了全面规范,充分体现了《条例》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立法宗旨。


  (二)推动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条例》强化了道路运输法规的引导功能,全篇涉及道路运输发展鼓励性条款达十三处,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节能减排、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等方面设置了引导性规定,为我省运输业的转型升级、运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严格规范各类经营行为。针对道路运输服务过程中多发的不规范服务现象,《条例》对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及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等各有关方面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更加全面、细致的规范。同时,考虑到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服务水平与社会公众的日常出行密切相关,而全国性立法尚未出台,因此,《条例》在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细化的营运服务规范的同时,对社会反响强烈、服务质量问题比较突出、投诉较多的一些运营违法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相应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的目标,并在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对农村客运班线、乡(镇)村公交、毗邻地区客运班线的鼓励措施。一是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规定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循环营运、专线营运等与城市公交不同的营运模式;二是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明确实行公交化营运的农村客运班线、乡(镇)村公交、毗邻地区客运班线,站点、车辆、享受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实现了服务标准和政策保障的有效衔接。


  (五)确立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原则。《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公交优先的原则,并进一步要求各地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六)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健康发展。一是严格控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二是要求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行需求等因素确定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并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和电话召车系统。同时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客运运价构成与标准,建立油(气)价与运价联动机制,及时、合理调整运价。三是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抵押金或者要求驾驶员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与驾驶员签订书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费用应当公平合理。


  (七)着力解决城市配送难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统一标识的专用配送车型的车辆,在城区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促进城市交通物流配送业的发展。上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化解合法的营运货车进城难、通行难、停靠难的矛盾,并能有效解决无牌证车辆和电瓶三轮车非法从事城市配送的问题。


  (八)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为解决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保障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条例》建立了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了准入、日常管理、退出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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