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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
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
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30日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公告内
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
上午九点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18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营运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廷栋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公告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
397,835,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41%,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
法文件。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
司聘请的律师亦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十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续聘江苏苏亚
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出资参与
发起设立“中金产业整合基金”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十一项议案均获得通过。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钱世云
经办律师: 冯 辕 律师 朱 东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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