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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工伤与交通事故集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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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10: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前,我朋友在上海在工作时被第三方车辆碰撞致死,《缴纳单位保险过程中》,交通事故中死者可能有百分之四十以下责任《责任认定书还没下来》,在以前是工伤索赔和交通事故索赔是基本互相没什么关系。可以同时分别进行,并且完全可以获得双重索赔,可现在说法律变了,工伤和交通事故是挂钩处理,并且工伤认定要等交通责任认定书出来才好受理。这样一来赔偿数额肯定有差异,哪位懂法律的朋友能告知一二。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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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18: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交通死者无责,工伤赔的会很高的!!!在上海十级伤残工伤都能拿到6W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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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3 20: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有一种说法,是用工单位说出的交通事故中死者无责任还有可能不能评为工伤,说是新规,当场被我训斥,但我内心很虚的,因为对新规我一点也不了解,回来查资料网上一般都是条文,只说只要死者不是全责就可以申请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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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21: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朋友是宿迁人!那你最好打个电话去宿迁市劳动保障局问一下!  T:12333
一下是一些工伤赔偿标准: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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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4 07: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您的回帖。我无比的感激,非常感谢,您的回帖我仔细阅读了一遍,现在唯困惑的是所谓的工伤致死和交通事故挂钩处理的新规,稍后我打电话到社会保障局再咨询一下,再次向你说一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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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08: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个律师,一切问题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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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09: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劝你赶紧找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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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4 21: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这句话,有规定必有文件!没有正式文件的规定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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