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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镇强镇扩权首批下放行政处罚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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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4: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洋河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市政府组织开展了赋予洋河镇行政执法权工作。经洋河镇申报、市直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市法制部门梳理审核,拟首批赋予洋河镇依法行使下列首批220项行政处罚权,并履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现予公示。
公示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2月3日,凡对以上公示的行政执法权限有不同意见者,请实名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刘增昌
联系地址:宿迁市南湖路1号(市级机关办公大楼147房间)
联系电话:0527—84368436
电子邮箱:sqxzzfjd@126.com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宿迁市强镇扩权首批下放行政处罚权项目
(共7个部门、220项行政处罚权项目)

序号
放权部门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编号
子  项
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1
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劳动法》第38条、第41条、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2
对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2款、第7条
3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30条第1款第1项
4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84条第2款
5
对提供虚假用人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67条
6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5条、第30条第1款第2项
7
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40条第3款、第64条
8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64条第2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9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劳动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9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
10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41条第4项、第66条第2款
11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5条、第73条
12
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第86条
13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第57条
14
对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15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84条
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16
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
《劳动法》第15条第1款、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第6条第1款
17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41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65条
18
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第2款、第68条
19
对用人单位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款、第55条第2款
20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21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第1款第2项、第30条第1款第3项
2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1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26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9条、第11条
2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
3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7条
4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9条
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
6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第1项
7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第2项、第3项
8
对批发、零售、出租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0条
9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
2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10
对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第1款
11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第2款
12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第1款
13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第2款
14
对违反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7条第3款
15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1款
16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2款
17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3款
18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4款
19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59条第5款
20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62条
21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62条第1款
22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62条第2款
23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56条第1款
24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2款
25
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3款
26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4款
27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5款
28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6款
29
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47条第1款
30
对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2条
31
对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8条第8款
3
卫生局
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第4条、第9条、第39条
2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
3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健康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4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第35条
5
对用人单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第9项
6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继续营业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
7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第4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
8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第7项、第37条第5项
9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
10
对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行为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9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第39条
4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1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1条、第35条
2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行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6条、第79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63条
3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条、第36条  
4
对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药品或在集贸市场设点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73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65条  
5
对无证生产、销售药品、配制制剂行为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7条、第23条、第73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
6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行为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73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32条;《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第3款、第45条第2项
7
对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的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73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第43条
4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8
对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4条、第38条
9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50条
10
对违法进行食品运输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6项、第91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第项、第42条
11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使用餐具、饮具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5项、第87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2款、第57条第6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第9项
12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召回期限行为的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0条、第37条
13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召回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1条、第37条
14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召回计划、召回内容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2条、第37条
15
对食品生产者违反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报告行为的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24条、第37条
16
对未处置、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4款、第88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6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第41条
17
对违法聘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92条第1款、第2款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第3款
18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保持环境整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3项
19
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41条、第87条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第4条
20
对经营受污染食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7项、第86条第1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1项、第39条第1项
21
对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9项、第41条、第42条、第48条、第66条、第86条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1项、第4项,第39条第2项
4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2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85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55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0项
23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87条第2项、第5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2款、第40条
24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3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
25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健康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第12条,第13条第2款,第16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8项、第9项,第40条
26
对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或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86条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3项、第39条第3项
27
对未处置、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4款、第88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43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第41条
5
环  境   保  护  局
1
对违反规定,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46条第4项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
3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条第1款、第71条
4
对未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并造成污染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第37条第4项
6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1款、第84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2项
2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丢弃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7条、第82条第1款
3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第21条第1项
6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第6项、第21条第2项
5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83条第9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2款
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49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
7
对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第21条第4项
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4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2项
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6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3项
10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21条第5项
11
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第21条第6项
12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4款、第4条第1款第1项
13
对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第78条第9项、第8条第4项
14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78条第10项
15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第2项
16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条;第40条第1款第7项
17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2条、第42条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4项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1款第4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5项
2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78条第1项,第80条第6项、第7项
2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36条第1款
6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2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38条第1款
23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38条第2款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7条第4项、第6项,第3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6项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3条第3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7项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2款、第83条第6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5条、第85条第3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3条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83条第7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5项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条、第82条第2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6项、第6条第1款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2条、第36条、第82条第3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7项、第6条第2款、第39条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82条第4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7项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督部门聘请的专家或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57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第2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8项、第9项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8条、第83条第4项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条第1款、第83条第8项
6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35
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条、第4条、第3条第1款第2项
36
对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5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第29条第2项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57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0项
38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1款、第83条第5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1项
39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1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第2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1项
4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69条第2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第2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第2项
4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5条、第29条第3项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1条第1项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1条第2项
44
对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1款、第41条第1款
45
对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3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3款、第40条
46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第26条第4项
47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条、第29条第1项
48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86条第1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9条
49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1款、第8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第77条第3款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89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6条第1项、第2项
6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51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第26条、第83条第1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7条第2款
52
对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1款、第83条第2项
53
对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26条第2款、第27条第2款、第83条第1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76条第1款
54
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2款、第83条第3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7条第3款
55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8条第2项
56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1项
5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1款、第78条第3项、第4项
58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第78条第5项
59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7条、第78条第6项
60
对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第80条第3项
61
对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78条第8项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条、第82条第1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条、第38条
63
对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第2款、第41条第2款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85条第2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9条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85条第1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第1款第3项、第9条第2款
66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行为的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第2款、第73条第6项
7
城市管理局
1
对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广告条例》第25条第1款
2
对未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
3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
4
对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第51条第9项
5
对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第52条第4项
6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
7
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9项
8
对乱倒垃圾、粪便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2项
9
对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3项
10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7项
11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
12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2条、第40条
13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1条
1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条
15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和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等行为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
16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0条
17
对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40条
18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行为的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
19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
20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第46条第1款第3项
7
城市管理局
21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6条
22
对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6项
23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8项
24
对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5项
25
对造成干扰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第19条、第20条1款、第21条2款、第46条
26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行为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0条、第39条
27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42条
28
对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4项
29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行为的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4项
30
对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第10项
31
对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6项
32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
33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40条第2项
34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4项
35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5项
36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
37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7条、第25条、第43条
38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39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
7
城市管理局
4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
41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1款
42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1条第1项
43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和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等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
44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第76条第1款第3项
45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
46
对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车行为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47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第1项、第2项、第3项
48
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1项
49
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第2项
50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8条第1款第7项
51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第49条
52
对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3项
53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第2项
54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5条
55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
56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第款项
57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
58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59
对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1条
7
城市管理局
6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第2项
61
对以下几种行为的处罚:(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5)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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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22: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统治者的的权利好多~~~义务么有~~{:5_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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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22: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方 于 2013-2-3 22:48 编辑

各方投资者请注意。。。。违法必究,违法必罚,罚你个倾家荡产,屁滚尿流,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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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22: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方 于 2013-2-3 22: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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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13: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统治者任何时候,任何事情都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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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09: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嘘,看看别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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