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市民刘先生向记者反映,他购买的洋河新区梦都花园小区近日交房。拿钥匙时开发商要求缴纳一年800多元物业费,然而他听朋友说,新房前三年物业费应该由开发商承担,不知该小区开发商收取业主物业费是否合理?
宿迁市住建局物业科张先生介绍,根据2013年5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购买新居交房后物业费收取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执行,如购房合同没有约定,物业费则由开发商承担。
张先生同时告诉记者,2011年6月1日执行的《宿迁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物业服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责任和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含其他费用)。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
张先生提醒广大购房者,市区居民新房交付后,是否缴纳物业费应看购房合同有无约定。如没有约定,物业费则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和选聘物业公司入驻前,业主不需缴纳物业服务费,但需缴纳公共耗能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