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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7月19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原董事、副总裁李风云先生出具的《承诺函》。李风云先生于2011年2月至6月间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详见2011年6月30日公司发布的编号为2011-025号《江苏洋河酒厂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而李风云先生于2011年6月29日已向公司董事会辞去上述职务(详见2011年6月30日公
司发布的编号为2011-024号《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李风云先生愿意在已上缴短线收益款
1,384,920元的基础上,承诺如下:
一、李风云先生承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415,000股,自2011年6月30日起按相关法规锁定六个月(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
12月30日)。
二、李风云先生承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415,000股,在按相关法规锁定六个月后再自行锁定十二个月(2011年12月30日至2012
年12月30日)。
三、李风云先生承诺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对外转让上述股票不超过持有股票数量的50%。
四、李风云先生承诺按此次短线交易卖出洋河股份股票9万股所涉及金额的10%比例,向公司给予进一步的经济补偿。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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