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放权 单位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住建局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2 | 住建局 |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3 | 住建局 | 建设单位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
4 | 住建局 | 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5 | 住建局 | 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6 | 住建局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7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8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9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10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11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12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13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14 | 住建局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15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16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17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18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19 | 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20 | 住建局 | 燃气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21 | 住建局 |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22 | 住建局 |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23 | 住建局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24 | 住建局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25 | 住建局 |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26 | 住建局 |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27 | 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28 | 住建局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9 | 住建局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30 | 住建局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31 | 住建局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32 | 住建局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33 | 住建局 | 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34 | 住建局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35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36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37 | 住建局 | 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38 | 住建局 |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39 | 住建局 |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40 | 住建局 | 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41 | 住建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42 | 住建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43 | 住建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44 | 住建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45 | 住建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46 | 住建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47 | 住建局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48 | 住建局 |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49 | 住建局 | 燃气用户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条 |
50 | 住建局 | 燃气用户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条 |
51 | 住建局 | 燃气用户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条 |
52 | 住建局 | 燃气用户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六十条 |
53 | 住建局 | 燃气用户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六十条 |
54 | 住建局 | 燃气用户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第六十条 |
55 | 住建局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
56 | 住建局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
57 | 住建局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
58 | 住建局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 |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
59 | 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60 | 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61 | 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62 | 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63 | 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64 | 住建局 |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
65 | 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66 | 住建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67 | 城管局 | 未经批准,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
68 | 城管局 | 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69 | 城管局 | 在噪声敏感区域内,从事服务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三)项 |
70 | 城管局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71 | 城管局 | 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无照经营的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72 | 城管局 |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当事人不在现场、贴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十八)项 |
73 | 城管局 |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当事人拒绝离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二十六)项 |
74 | 水利局 | 未经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或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
75 | 水利局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未经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76 | 水利局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 |
77 | 水利局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 |
78 | 水利局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79 | 水利局 | 围湖造地的,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80 | 水利局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81 | 水利局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
82 | 水利局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83 | 水利局 | 擅自设置取水工程和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84 | 水利局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增加深井数量的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85 | 水利局 | 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在建筑物密集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 |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
86 | 水利局 | 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 | 《江苏省防洪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87 | 水利局 | 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石、取土的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88 | 农委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89 | 农委 | 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90 | 农委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91 | 农委 | 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92 | 农委 | 生产、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93 | 农委 |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94 | 农委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95 | 农委 | 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 |
96 | 农委 | 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97 | 农委 | 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98 | 农委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99 | 农委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00 | 农委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01 | 农委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02 | 农委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03 | 农委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04 | 农委 | 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105 | 农委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06 | 农委 |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07 | 农委 |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08 | 农委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109 | 农委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110 | 农委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11 | 农委 | 境外企业违反规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112 | 农委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13 | 农委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14 | 农委 |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15 | 农委 |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16 | 农委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17 | 农委 |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18 | 农委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119 | 农委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20 | 农委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121 | 农委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22 | 农委 | 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123 | 农委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24 | 农委 | 直接将原料药饲喂动物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125 | 农委 | 生产经营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26 | 农委 | 生产经营的兽药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27 | 农委 | 生产经营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28 | 农委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129 | 农委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130 | 农委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131 | 农委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32 | 农委 |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33 | 农委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34 | 农委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35 | 农委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36 | 农委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37 | 农委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38 | 农委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39 | 农委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40 | 农委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41 | 农委 | 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142 | 农委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43 | 农委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44 | 农委 |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45 | 农委 |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46 | 农委 |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47 | 农委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48 | 农委 | 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49 | 农委 |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50 | 农委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51 | 农委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152 | 农委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53 | 农委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54 | 农委 | 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55 | 农委 | 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56 | 农委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157 | 农委 |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58 | 农委 | 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59 | 农委 |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60 | 农委 | 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61 | 农委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62 | 农委 | 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63 | 农委 |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64 | 农委 |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165 | 农委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166 | 农委 | 直接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167 | 农委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68 | 农委 | 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69 | 农委 | 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70 | 农委 | 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71 | 农委 | 企业原料管理不符合要求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
172 | 农委 | 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不符合要求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173 | 农委 | 企业成品管理不符合要求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
174 | 农委 | 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175 | 农委 | 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
176 | 农委 | 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
177 | 农委 | 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
178 | 农委 | 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
179 | 农委 |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180 | 农委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181 | 农委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182 | 农委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183 | 农委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 |
184 | 农委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 |
185 | 农委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其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 |
186 | 农委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 |
187 | 农委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一款 |
188 | 农委 |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设立或者不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四款 |
189 | 农委 |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四款 |
190 | 农委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191 | 农委 |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192 | 农委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193 | 农委 |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
194 | 农委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 |
195 | 农委 |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196 | 农委 | 擅自移动、损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牌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197 | 农委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198 | 农委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199 | 农委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200 | 农委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201 | 农委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202 | 农委 |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203 | 农委 |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204 | 农委 | 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205 | 农委 | 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06 | 农委 | 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07 | 农委 | 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08 | 农委 |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09 | 农委 | 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210 | 农委 | 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211 | 农委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212 | 农委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213 | 农委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214 | 商务局 | 不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215 | 文广局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的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
216 | 文广局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和从事音像零售、出租的个人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经营未经文化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的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217 | 文广局 | 未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 |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218 | 文广局 | 租借、出售、转让《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复印件的 |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219 | 文广局 | 超越批准的经营方式或者经营范围经营、转包经营音像制品的 |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220 | 文广局 | 音像制品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音像制品合法证明和应当保存的票据、清单、登记材料的 |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
221 | 文广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存等级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222 | 文广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223 | 卫生局 | 卫生许可证、卫生监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未按规定公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
224 | 卫生局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要求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225 | 卫生局 | 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复核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
226 | 卫生局 | 未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审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227 | 卫生局 | 缺乏基本卫生条件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228 | 卫生局 | 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不符合卫生要求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七)项、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229 | 卫生局 | 公共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230 | 食药监管局 |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231 | 食药监管局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
232 | 食药监管局 |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 |
233 | 食药监管局 |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销售药品或在集贸市场设点超范围经营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
234 | 食药监管局 | 无证生产、销售药品、配制制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235 | 食药监管局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236 | 食药监管局 | 非法收购药品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237 | 食药监管局 | 在未经核准的地址现货销售药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 |
238 | 食药监管局 | 个人非法收购药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 |
239 | 食药监管局 |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240 | 食药监管局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第八十五条第七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
241 | 食药监管局 | 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第(四)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242 | 食药监管局 | 餐(饮)具不符合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
243 | 食药监管局 | 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第(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
244 | 食药监管局 | 违反食品召回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十)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 |
245 | 食药监管局 | 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八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246 | 食药监管局 |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
247 | 食药监管局 | 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
248 | 食药监管局 | 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等加工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49 | 食药监管局 |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250 | 食药监管局 | 违反特定人群食品安全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第(三)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251 | 食药监管局 | 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八十五条第(六)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
252 | 环保局 | 违反规定,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253 | 环保局 |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
254 | 环保局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255 | 环保局 |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项 |
256 | 环保局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十)项 |
257 | 环保局 | 不执行限制噪声作业时间规定 |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十)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258 | 环保局 |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259 | 环保局 | 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260 | 计生委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261 | 计生委 |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262 | 计生委 |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263 | 计生委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264 | 计生委 |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265 | 计生委 |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第十五条 |
266 | 计生委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267 | 计生委 |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68 | 计生委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69 | 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270 | 安监局 |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71 | 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272 | 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273 | 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274 | 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275 | 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276 | 安监局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277 | 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278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项 |
279 | 安监局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项 |
280 | 安监局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三)项 |
281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四)项 |
282 | 安监局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283 | 安监局 | 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284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285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286 | 安监局 |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287 | 安监局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288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
289 | 安监局 | 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
290 | 安监局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291 | 安监局 |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292 | 安监局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293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
294 | 安监局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
295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六)项 |
296 | 安监局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产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项 |
297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
298 | 安监局 |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
299 | 安监局 |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十)项 |
300 | 安监局 |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第(十一)项 |
301 | 安监局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
302 | 安监局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
303 | 安监局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304 | 安监局 | 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未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无法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305 | 安监局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306 | 安监局 |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
307 | 安监局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308 | 安监局 |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
309 | 民防局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三十四条 |
310 | 民防局 |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 |
311 | 民防局 | 擅自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增建进出口部位地面设施的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五)、(六)、(七)项、第三十四条 |
312 | 民防局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
313 | 民防局 | 擅自封填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314 | 民防局 | 侵占人防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315 | 民防局 | 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的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三十四条 |
316 | 质监局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
317 | 质监局 | 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