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社会事业局社区科召开了26个村(居)会计会议,全面布置了新城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按照会议要求,新城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从11月22日开始,11月27日全面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宿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宿迁市市委组织部、中共宿迁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宿迁市民政局(宿纪发【2011】34号)文件,(关于印发《宿迁市村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宿迁市村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洋河新城村(居)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从11月22日开始,11月27日结束。
设立村(居)监督委员会,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行农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制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的村级组织体系主要构架中,党支部是村(居)级组织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是决策权力机构,也是监督机构,村(居)委会是执行机构,但总体上存在监督人员代表性不广、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保障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实际工作中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不太好,在群众中公信力、说服力不强;而且进行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对村(居)里事务的决策缺乏知情和了解,很难对村(居)务管理和村(居)干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以至于有些监督基本上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是名存实亡,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村(居)级事务不公开、不透明、不合法的现象,导致部分村(居)组干群关系紧张,损害党委、政府形象,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与改革发展。因此,建立村(居)监督委员,实现对村(居)务党务公开监督、“三资”管理监督、重要事项监督、效能作风监督等村级事务监督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将有效避免村级在资金和资产管理、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违纪、侵犯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正确的理解、正确的把握,采取有力措施,充分发挥监督委员的职能作用。
(社会事业局 胡培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