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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酒厂门口大事件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3-21 18: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酒厂

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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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中带白布的是死者老婆,已经怀孕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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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9: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谁知道为什么吗?{:5_145:}{:5_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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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0: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什么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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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0: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外飞仙 于 2012-3-21 20:55 编辑

死者叫叶超,3月3日晚上在夜班途中,骑摩托车经南大街自西向东行驶时,前方一电动三轮车减速靠边停车,叶超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发生追尾倒地重伤。交警部门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将叶超送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叶超因伤势过重于3月5日上午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事故认定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据了解,叶超非正式在编员工,其本人于2011年4月与宿迁市红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至酒厂工作,工作期间由红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其缴纳保险费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条例》,叶超的劳动合同关系属红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且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认定为工伤,其所享受的保险应只赔付相关安葬费用。事故发生后,红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积极参与救助,协调负担叶超的医疗及善后相关费用。
因对赔偿及工伤认定结果不满,叶超的母亲向红旗人力资源公司提出要求赔偿100万元,讨要无果后带领亲属30余人于3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将酒厂大门堵住,并摆放花圈、黄纸等,围堵一直持续至当天下午17时30分左右,致使厂区工人及车辆无法进出,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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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1: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这事闹的,,河蟹社会要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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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1: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洋河的交通应该加强管理了,南大街那边貌似经常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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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1: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洋河酒厂决定给3万作为安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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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2: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叫叶超,黄庄村人,户口中大街118号,生于89.09,17。结婚两年,孩子待产。3月3日晚上在夜班途中,骑摩托车经南大街自西向东行驶,因为泗洪岔路口修路,所以走南大街,对面来了一辆大货车开远光灯,正巧司机内急,将辆带人电动三轮车停在机动车道上,此时叶超车速40马,当他发现三轮车时,避让时摩托车保险杠挂在电动三轮车上,因为惯性所以头落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中花费太多抢救费用,还有未出世的孩子,红旗公司赔偿非常少,根本没有达到合约上的钱,所以无奈之下去了洋河酒厂,希望能讨回孩子养育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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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23: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恳爹了,所以大家上下班骑车要小心,注意安全,你说他这么走了,家里妻儿老小怎么弄。此乃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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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3:2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冤有头,债有主,关洋河酒厂什么事呢?红旗公司承担费用如不到位,也应该走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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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6: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洋河酒厂吊事没有,死了活该,洋河酒厂又没有和你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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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7: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去世了值得同情,家属心情激动也可以理解,可以走司法途径或协商解决,但是这样堵酒厂大门就不应该了,毕竟劳务合同不是和洋河酒厂签订的,家属有点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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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7: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于人道,洋河酒厂也应当出点钱安慰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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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8: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无理取闹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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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20: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外包的好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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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2: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5_159:}{:5_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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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5 10: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说呢?你付出的劳动成果是洋河酒厂的,你得到的报酬能也是洋河酒厂的,可要是出了什么事呢?那就不是洋河酒厂的了,就和酒厂无关了,这样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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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5: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美人泉边 的帖子

你觉得走法律途径能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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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7: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洋河酒厂的朋友在论坛有不少人!这个照片拍的真够勇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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