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洋河老镇区范围内(宿淮铁路以东,古黄河以南,金樽路以西,徐宿淮高速公路以北围合区域内)。 第三章 房屋认定 第五条 征收范围内房屋性质认定依据为: 2004年和2011年航拍图及《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1.在2004年航拍图上有显示,且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2.在2004年航拍图上有显示的房屋,但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可参照合法建筑认定,但要扣除同区域被征收户在征收时点获取同规模建筑面积及宅基地应缴的各种税费(基础设施配套费10元/㎡,土地税6元/㎡)。 3.在2004年航拍图上无显示,但在2011年航拍图上有显示的房屋: (1)该房屋建在宅基地上且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2)该房屋建在宅基地上,但无上一款相关有效证件的,根据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可参照《无证建筑征收补助标准参考表》 上浮20%予以补助(简易结构除外)。 (3)该房屋建在非宅基地上,根据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可按《无证建筑征收补助标准参考表》价格予以补助。 4.2011年航拍图无显示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新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助并限期拆除。 5.临时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不予补偿。(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建筑建设前也必须经规划等建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面积认定。2004年和2011年航拍图显示的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2004年和2011年航拍图显示的面积小于实测面积的,以显示面积为准。 第七条 营业用房、住改非房屋的认定。 具备沿街营业用房条件的街道有:徐淮路(东至洋屠路,西至酒都大道)、酒家路(北至中大街,南至徐淮路)、中大街(东至米市街,西至洋河酒厂宾馆)。 (一)营业用房的认定: 1.属沿街的营业性用房,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经营的; 2.营业地点需与营业执照的地址相符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3.营业面积确认以工商部门提供的注册面积为准,实测的实际营业使用面积小于注册面积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 (二)住改非房屋的认定: 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住宅改为非住宅,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当有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否则只能按住宅认定。 第八条 房屋性质调查、认定和处理流程: 1.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调查公告后,在征收办组织下,由综合执法局牵头,属地村(居)、土地整理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进场对征收区域房屋的性质进行调查、认定。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财政审计局、招投标中心、属地村(居)、土地整理等单位同时进场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时无法确定房屋性质的,应采集以下相关信息:一是房屋实际产权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二是房屋的区位信息;三是房屋的现场照片;四是房屋建设的时间、面积、结构。 3.调查结束后对违法建设形成明细表函告房屋征收部门。 4.将违法建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后,择期发布《关于**项目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并附违法建设明细。 5.在房屋征收部门进场征收后的第16天,执法人员(属地大队)应将征收地块内违法建设形成案件上报,按程序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6.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按《行政强制法》要求,进行强制执行公告、催告和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 7.在《强制执行决定书》下发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第九条 在认定过程中如果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对当事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 由房屋征收单位和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房屋补偿金额必须严格依据评估报告,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私自篡改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和商业用房,搬迁补助费按10元/㎡支付;征收生产用房,搬迁补助费按20元/㎡支付,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要搬迁的,搬迁补助费标准上浮20%;征收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按6元/㎡支付,教学、医疗用房参照执行;征收仓储用房,搬迁补助费按12元/㎡支付。计算面积时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计算面积时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逾期交房的按征收户所选择安置房面积给予8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 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签约时间分别给予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总额7%、4%、2%的签约奖励;超过规定时限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签约奖励。 第二十一条 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房屋搬迁移交的,根据搬迁时间分别给予180元/㎡、120元/㎡和80元/㎡的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时限以后搬迁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具体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计算面积时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提前搬迁奖单独核算,待房屋交付拆除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安置房源公示,先签协议先搬迁交钥匙,并以交房验收单顺序为序自主选房,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1) 征收住宅用房有合法建筑面积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房。 (2) 征收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可以按安置价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基础上增购10㎡,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3) 对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计划生育失独户应提供相应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另对特困户、五保户、计划生育失独户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40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对残疾人依据残疾证等级按规定予以补助。 (4) 安置房分户。安置房分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祖孙三代同堂并且全家超过6口人共居一处房屋且只有此一处住房; ②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达到200㎡以上。 申请分户应具备以下材料: ①被征收人个人申请书;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户口证明及户口页复印件; ③左邻右舍的调查笔录至少三份以上; ④必须有村(居)书记、村民组长、治安主任签字证明。 房屋征收办对以上材料调查无误后批准申购第二套安置房。第二套房只能选择专门提供分户的房源,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超过被征收房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不享受增购10㎡照顾,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分户房不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结清补偿款(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且由被征收人填写自愿放弃安置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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